
實收資本額 |
美金50萬元以上 |
參選人投資金額 |
美金15萬元以上 【可合併父母、配偶、子女;惟個人名下持股不得為零。】 |
國籍 |
凡居住於海外世界各地之華人 |
僑居時間 |
當地居住滿三年以上,並取得居留權 |
年齡 |
65歲(含)以下 |
參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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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事業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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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 |
參選人得由中央及縣市政府首長、(僑居地)政府機關、我國駐外單位、金融機構、學術研究單位、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管理中心、國內外工商社團、本會創業楷模得獎者,擇一具名推薦即可。 |
- 由主辦單位籌組選拔委員會,並洽請歷屆創業楷模、政府相關代表及工商團體、學界、各領域專家等,組成國內及海外評審委員會,循初審(含實地審查)及決審兩階段分別進行評審。
項次 |
項 目 |
權 重 |
內 容 |
(一) |
創業事蹟 |
15% |
1.創業前背景說明。 |
(二) |
經營績效 |
15% |
1.產品市場分析及市場佔有率。 |
(三) |
財務狀況 |
15% |
1.財務結構。 |
(四) |
事業展望 |
15% |
1.產業未來變遷及應變規劃。 |
(五) |
創新能力 |
20% |
1.創新與研發的能力/策略/執行方法/成果。 |
(六) |
永續發展 |
20% |
1.個人及企業遵守並落實企業道德及政府法令 |
- 國內、海外以各10名為原則。
- 預定於2025年11月舉行表揚系列活動及頒獎典禮,並恭請中央政府機關首長蒞臨頒獎。
- 主辦單位將出版專書,介紹得獎者創業事蹟,並透過平面及電子等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各界宣介表揚。
- 創業楷模暨相扶獎得獎者屆時應親自參加頒獎典禮及配合各項系列拜會或宣傳活動。如無法親自參加頒獎典禮及系列活動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惟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返臺者,得以視訊方式參加頒獎典禮。
- 創業楷模得獎者企業之產品或服務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事項經揭露並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召集會議公佈撤銷當選資格,除收回獎座及當選證書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 得獎者需配合主辦單位辦理之創業輔導等相關活動需要,分享創業經驗及企業觀摩。
- 得獎者需配合主辦單位規定,請勿於頒獎典禮前自行公開揭露獲獎訊息。
- 選拔相關問題,請洽本會創業楷模暨會員服務部,電話:02-2332-8558 。
蘇靜怡專員(分機107);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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