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蔡先生/小姐您好
技術抵繳資本有以下解釋函令
經濟部890914商第89216734號
技術作價入股登記釋疑
主旨: 所詢技術作價入股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種類,除發起人之出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參照)及公司法另有規定(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參照)外,以現金為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定有明文。准此,公司登記實務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出資為原則,公司所需財產抵繳為例外,至勞務及信用均不得為出資之標的。如持有特殊技術之人提供其技術上之勞務為出資者,或者公司自行研發之技術充作員工之出資者,自非所允。
三、又依本部五十六年四月四日商八一八○號函釋,財產出資如不易估定價格時, 得洽詢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予以評定。所稱「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係指具有對財產評價之專門人員,並能以客觀之立場作合理之鑑定者而言。所稱專家,係指具有某種學識之人,且其見解一般人均認為正確者而言。本案證券專家審查意見書,係對技術股每股價值予以評定,是否符合前開規定,不無疑義。
△公司發起設立時之股款繳納釋疑
一、依公司法第一三一條第三項規定,發起人應認繳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準此,如發起人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而該財產復為
公司事業所需者,於法即無不合,但申請公司登記時,應詳述以財產抵繳股款者之姓名、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二、有關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乙節,公司法尚無規定,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如經全體發起人同意訂明於章程,尚無不可。(經濟部八二、三、
二七商二0六三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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