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嵐
榮譽會計師
A:如係IFRSs下投資性不動產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下之重估價模式依據均係公允價值,其差異僅在於會計處理方式,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模式,其評價差額係直接列入損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重估價模式重估價後,仍繼續用折舊攤銷其經濟效益年限。另外需注意的是,若是中小企業目前是只能用成本模式,但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進行重估是允許的,投資性不動產要用公允價值模式,僅限於母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才可以採用(商準§17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母公司依其他法令辦
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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