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請參考下則報導(經濟日報):交換停車位,稅負大不同。財政部表示,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住戶因需要互換停車位,只要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可以免徵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即屬財產增加,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按契價的6%課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
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這類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之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指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財政部規定,互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但是財政部說,如其交換方式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交換行為會產生財產增加的情形,視同所有權已經移轉,交換人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互換停車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僅限雙方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車位互換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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