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應是如何判斷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來扣繳稅款或申報方式不同。
二、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1、下列兩種人係屬居住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即在台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台設有
戶籍,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含)183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出境多次者,以實際居留天數累積計算)以上者,且每年需重新計算。
2、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居住者。例如:
本國人士在台已被戶政單位除戶(即在台無住所),且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均無入境紀錄者。
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居住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非在中華民國境內。
外籍人士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3、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認定審查決定權在國稅局,當事人得舉證):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應是如何判斷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來扣繳稅款或申報方式不同。
二、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1、下列兩種人係屬居住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即在台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台設有
戶籍,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含)183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出境多次者,以實際居留天數累積計算)以上者,且每年需重新計算。
2、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居住者。例如:
本國人士在台已被戶政單位除戶(即在台無住所),且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均無入境紀錄者。
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居住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非在中華民國境內。
外籍人士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
3、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認定審查決定權在國稅局,當事人得舉證):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