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99年度為20%)計算必要費用,辦理結算申報。但若與保險公司具僱傭關係,或公司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則仍應按薪資所得課稅,不得以執行業務所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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