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
個人牙病之醫療費如係付與合於規定醫院者可列舉扣除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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