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免課贈與稅,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若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
該分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之規定,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受贈後,未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故於同款後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若受贈人列管期間內,將該土地回贈給原贈與人,如至回贈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並免列管。
該分局表示回贈之農地,回贈後於短期間內出售,將出售價金匯予子女,雖然回贈農地依前揭規定,免追繳贈與稅並免列管,但贈與人將出售農地款匯予子女涉及贈與,如經查獲將補徵贈與稅額並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之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依財政部88.9.2台財稅第881940612號函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也可免再列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