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640526台財稅第33766號函
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個人股票股利其扣繳稅款之處理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編者註:現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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