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830727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
申報在校就學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標準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或第3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貴校全修生如符合上開規定,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有各類所得,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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