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看一下新聞稿: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參加前揭機構或團體舉辦之義賣所取得之義賣收據,因有取得義賣物品,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實無償捐贈,亦不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