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可以,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優先用87年以前賺的錢,同時可用87年以前的法定公積彌補;再用99年以前賺的,同時用99年以前的法定公積彌補;最後才用99年以後,因稅率不同,或分紅時,公司繳的稅,可不可退或退多少來考慮.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股息及紅利之分派)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
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公司帳上沒累積虧損後,方能分配股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