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公司重整: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甦,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為本公司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重整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文本;(2)申請重整的原因及根據;(3)公司的經營範圍與業務狀況;(4)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5)關於重整的意見;(6)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請資格。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佈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請書後,在裁定之前,可先采取以下措施:(1)凍結公司財產;(2)限制公司業務;(3)限制公司行使債權或履行債務;(4)中止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5)禁止股票轉讓和發放債券;(6)停止有關管理人員的調動,凍結有關人員財產。
法院在裁定以前應調查核實公司的業務財產。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請書,則裁決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決作出後,法院需采取以下幾項措施:(1)開具重整裁定書,並通知主管機關;(2)選派重整監督人;(3)選任重整人;(4)公佈清理公告,送達股東及全權人。
公司重整一經法院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
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請書,可以根據以下理由駁回公司的重整申請。(1)申請程序不合法;(2)公司未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3)申請書所列事項不實;(4)公司已無經營意義。
公司在重整期間,公司權力移交重整人,停止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重整人負責經營公司業務,管理公司財產,擬訂和執行重整計劃,召集重整後的股東大會,向法院申請作重整後的裁定。
重整人由法院委派,一般是董事,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可從債權人或股東選派。
由法院選派監督重整人執行重整職務的人為重整監督人。重整監督人具有監督權、關係人大會召集權、申請解任重整人權等權限。
關係人會議是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參與重整程序所組成的法定的議事機構,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權力機構。首次關係人會議由法院決定召集,以後的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召集,開會時重整監督人任會議主席。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重整關係人,應出席關係人會議,重整人列席會議,並就重整問題接受咨詢。關係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聽取重整報告,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由重整人擬訂,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交關係人會議審查。經關係人會議通過後,報請法院審經。
重整計劃包括的內容有:(1)債權人及股東權利的變更;(2)經營方法的改變;(3)財產的處置;(4)債務的清償方法及資金來源;(5)資產估價標準;(6)公司改組及章程變更;(7)職工的裁減與調整;(8)股票與公司債的發行。
重整計劃在重整監督人的監督下,由重整人執行。發現重整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重整監督人可以申請法院解除重整人職務,另行委派。
重整計劃完成後應召集股東大會,宣佈重整完成,並報請法院作重整裁定。
重整完成後產生如下效力;(1)未受到清償的債權部分,除依據重整計劃轉移給重整後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分自動消除;(2)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的部分失去權利;(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產生的訴訟等失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公司重整: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復甦,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為本公司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重整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文本;(2)申請重整的原因及根據;(3)公司的經營範圍與業務狀況;(4)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5)關於重整的意見;(6)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請資格。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佈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請書後,在裁定之前,可先采取以下措施:(1)凍結公司財產;(2)限制公司業務;(3)限制公司行使債權或履行債務;(4)中止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5)禁止股票轉讓和發放債券;(6)停止有關管理人員的調動,凍結有關人員財產。
法院在裁定以前應調查核實公司的業務財產。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請書,則裁決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決作出後,法院需采取以下幾項措施:(1)開具重整裁定書,並通知主管機關;(2)選派重整監督人;(3)選任重整人;(4)公佈清理公告,送達股東及全權人。
公司重整一經法院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
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請書,可以根據以下理由駁回公司的重整申請。(1)申請程序不合法;(2)公司未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3)申請書所列事項不實;(4)公司已無經營意義。
公司在重整期間,公司權力移交重整人,停止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重整人負責經營公司業務,管理公司財產,擬訂和執行重整計劃,召集重整後的股東大會,向法院申請作重整後的裁定。
重整人由法院委派,一般是董事,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可從債權人或股東選派。
由法院選派監督重整人執行重整職務的人為重整監督人。重整監督人具有監督權、關係人大會召集權、申請解任重整人權等權限。
關係人會議是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參與重整程序所組成的法定的議事機構,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權力機構。首次關係人會議由法院決定召集,以後的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召集,開會時重整監督人任會議主席。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重整關係人,應出席關係人會議,重整人列席會議,並就重整問題接受咨詢。關係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聽取重整報告,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由重整人擬訂,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交關係人會議審查。經關係人會議通過後,報請法院審經。
重整計劃包括的內容有:(1)債權人及股東權利的變更;(2)經營方法的改變;(3)財產的處置;(4)債務的清償方法及資金來源;(5)資產估價標準;(6)公司改組及章程變更;(7)職工的裁減與調整;(8)股票與公司債的發行。
重整計劃在重整監督人的監督下,由重整人執行。發現重整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重整監督人可以申請法院解除重整人職務,另行委派。
重整計劃完成後應召集股東大會,宣佈重整完成,並報請法院作重整裁定。
重整完成後產生如下效力;(1)未受到清償的債權部分,除依據重整計劃轉移給重整後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分自動消除;(2)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的部分失去權利;(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產生的訴訟等失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公司重整僅適用於公開發行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坊間所談之公司重整,係指舊股東有人要退,有新股東要進來;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退股,依身分別,有特別的規定,您可以就近詢問會計師;有限公司股東變更,應辦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變更,也要辦理變更登記;依法應納稅款,要繳納,並且由新承接者負責.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