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看一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 3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
額之擔保時,如經查明該不動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 1
規定,易於變價且無產權糾紛者,縱該不動產原已設定抵押
權,如其價值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後,餘額尚足敷
應納稅款之擔保者,應准予受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原則上不行,因政府要求要第一順位;如果有欠稅,雖然已設定抵押,仍然可以假扣押,國稅局可以執行處分,獲得的金額還給抵押權人後,如有剩餘,則作為繳納之用.如果您的扺押權為銀行,則可以向銀行申請增加額度,由銀行開出保證函,作為繳稅之擔保.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