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可以,見資料如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無產權糾紛及地目為「道」之土地,作為欠稅之擔保品,如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可作為欠稅擔保。(財政部87年9月30日、92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870700407、09204523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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