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看一下國稅局新聞稿:提醒營業人餘存貨物雖是無償移轉仍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實務上常見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依同法第30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後,但卻未於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俟稽徵機關於審理時,依查得資料就存貨部分核定銷售額補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記得於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就餘存貨物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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