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據99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904010370號解釋令,已納菸酒稅的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者,納稅義務人可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及同法第22條之1規定,向原繳納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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