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資料:有關公益彩券之相關稅負,依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函釋摘述如後:
一、公益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公益彩券非屬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故各經銷商(包含個人)銷售公益彩券之銷售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二、公益彩券批售折扣(佣金)收入部分: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得以其收入減除本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8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承銷人屬個人者,其未出售彩券如有中獎,其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尚無中獎彩券成本費用扣除問題,其未出售彩券如未中獎,因公益彩券僅就其承銷彩券之批售折扣作為收入課稅,相對亦無未中獎彩券成本費用減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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