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如下: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近來接獲私立慈善機構打電話詢問,其機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者,可否繼續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業經立案的私立慈善救濟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的房屋為限。
所以,私立社會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之收益雖然全部用於救濟事業,但因其房屋非屬直接供辦理該事業所使用,故不符合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