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臺南市稅務局指出,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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