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買賣土地及房屋,土地為本人所有,但房屋為姊姊所有,該房屋由本人設籍居住,無出租及營業情形,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稅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房屋雖供本人設籍居住,買賣前一年內亦無出租及營業使用,但因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兄弟姊妹所有,由於兄弟姊妹係「旁系親屬」並非民法所稱之「直系親屬」,因此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