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呼籲,國內機關團體若有捐贈國外機關團體,漏未依法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者,請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訂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補繳短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如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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