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國稅局新聞稿: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寺廟等宗教團體原則上必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一點規定:(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才能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有下列規定之收入者,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一)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二)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三)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四)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五)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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