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參考:法令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範圍︰本項目提供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菸酒稅、期貨交易稅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使用。
二、申請時限︰
( 一 )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 二 )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應檢附文件︰
( 一 )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處分書。
( 二 )繳款書正本或繳納之收據影本。
( 三 )與復查項目相關之證明文件。
( 四 )復查申請書(須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五 )如非納稅義務人親自申請之案件,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
四、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文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受理國稅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