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公司行號停復業不用兩處跑向國稅局申報即可
公司行號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毋需先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且申報停業時,若已填載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可免再填報復業申請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而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及商業登記法亦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如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因此,公司行號向稽徵機關報備暫停營業前,並無先向公司及商業主管機關申辦停業登記規定,亦即公司行號辦理暫停營業,國稅局在核准停業後會副知各登記主管機關,毋需營業人再另行提出申請;又營業人復業時,原則上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但申報停業時如已同時填註擬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可免再申報復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峻玄
榮譽會計師
A:是的,可參考以下連接範例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1/6862142283660720492?tagCode=NDownloa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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