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國稅局新聞稿: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向國庫繳納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或年度中決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結算或決算申報之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抵繳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或退還。
因此,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營利事業需要辦理。但下列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