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資料: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股票買賣收益屬證券交易所得,現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其交易發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此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包括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為利息所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可自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