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資料:如果原來的屋子主人他有欠地價稅沒繳清,得標者將來是不是要把這部分繳清呀?
答:
1.不需要。
2.稅捐機關應以參與分配的方式為之。
3.所以原屋主所積欠的地價稅,得標人不用幫原屋主繳。
4.地價稅:
5.地價稅之核課,於每年 八月三十一日 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核課對象。
6.原屋主(債務人)有欠繳之地價稅,拍定人是否有繳納之義務?
7.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稅法第三條),而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有積欠之地價稅,拍定人是否需代為繳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 八月三十一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而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8.因此,在 八月三十一日 以前,取得所有權者,應繳納當年期地價稅,至於原所有權人所積欠之地價稅,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 0880450712 號函認為:「債務人所積欠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機關得於不動產執行時參與分配,已有保障稅捐債權之程序,縱未獲分配,亦僅能向執行債務人另案追索,尚乏法律依據應由法院拍賣之承買人負擔執行債務人所欠之房屋稅、地價稅。」
9.因此,拍定人並無需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所欠繳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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