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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