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且達一定金額
以上者,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定期(每月五日及
二十日)產製「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並自該清冊產製之翌
日起算三十日內,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金額之財產,通
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並函(副)知納稅義務人。但考量稽
徵實務及案件情形,無需或未能於上開時限內通知有關機關為禁
止財產處分者,不在此限;巨額欠稅案件應即時辦理;倘經審酌
個案情形有即時辦理之必要者,不受金額限制,仍應即時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