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稅額大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有應扣繳稅款時抵繳。然如已屆年度結束,應申請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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