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除了開立發票的疑義,尚應注意有沒有需要提供相對義務,若有,則作為該項義務的減項;例如出口參展的補助款,僅作為費用的減少,不作為收入.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考財政部二則解釋令如下,若研究成果歸公司所有,不是營業稅課税範圍,但若非公司所有,就要開發票。
1、公司接受補助從事研究且享有其成果者非屬課稅範圍:主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工業研究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說明: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財團法人○○工業發展基金會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既經查明該研究成果確係歸屬該公司所有。該項補助款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1/04/30台財稅第811664261號函)
2、開發新產品取得工業局公同共有之補助款應課稅:主旨:公司收受經濟部工業局「32位元CPU」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案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公司與經濟部工業局簽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書」,收受工業局補助款從事「32位元CPU」開發工作,開發成果由經濟部及公司各半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1/08/11台財稅第810322314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