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資料: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而具有娛樂性之網路咖啡店,應依據其他業:「網路電腦遊戲業」計徵娛樂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