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資料:寄行計程車免課營業稅受寄車行僅就服務費收入課稅:主旨:核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及受寄車行之課稅規定。說明:二、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及受寄車行有關收入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前經本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5號函(編者註:參閱八十七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在案,茲為兼顧實際情形需要補充規定如下: (一)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得選擇比照本部76/7/1台財稅第7648138號函規定有關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課稅方式辦理,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惟為簡化稽徵程序,受寄車行於每年一月底前應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寄行期間、車輛形式,依每輛車查定之營業額標準,開具營利所得之免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二月十日前交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寄行計程車之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則不視為受寄車行之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受寄車行僅就收取之服務費等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選擇仍依本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則受寄車行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並已依法填具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者,免按虛報薪資論處。三、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選擇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課稅方式辦理者,受寄車行應將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姓名、牌照號碼、引擎排氣量等資料列冊併同寄行計程車駕駛人與受寄車行共同簽章之有關寄行證明文件影文,送主管稽徵機關核辦;嗣後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資料送該管稽徵機關核備。(財政部84/4/24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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