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組織是法人,不用,但商號行號,無法人資格,若有變更負責人,須將存貨固定資產開立發票,見資料: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或固定資產無償移轉新負責人,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獨資商號雖以所經營商號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故獨資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實際上係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因此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或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沒影響,換言之,不需要處理,除非公司行號要正式結束,才需要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結清。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