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是,只要部份持分期間在2年內是會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 應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部分,按土地合併前應課稅土地占合併後總面積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 舉例來說: A地號面積200平方公尺(持有期間2年內)、B地號面積300平方公尺(持有期間超過2年), 合併成C地號面積500平方公尺出售,銷售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 則應課稅部分(即A地號200平方公尺)之銷售金額: 2,000萬元× 200/(200+300)=800萬元。 課徵稅額:800萬元×10%=80萬元 註:稅額=銷售價格×稅率(10%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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