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退職所得係指自87年6月22日以後個人退休或離職所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辦理扣繳,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18%, 104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元。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金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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