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A:公共設施完竣之土地因可建築使用,故無法課徵田賦,需課徵地價稅,此時是否得免徵地價稅應視其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以下各條文中關於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如:遭受天災(山崩、地陷、沙壓..)、無償供道路使用、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寺廟所有供傳教佈道使用或財團法人所有供其本身做公益慈善事業使用等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Q2:土地是如何被認定是在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又為何要課地價稅?
A: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都市土地...。二、公共設施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設尚未完竣地區…等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變動地區範圍。」同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送稅捐稽機關。」,也就是說,地主擁有的都市土地,之前因公共設施尚未完成,且持續作農業使用,僅課徵田賦,但因田賦停徵,所以都不用繳稅。但如果土地所在附近公共設施已完成,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城鄉發展局)則會將此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劃出,交由地政機關摘錄地號後,移由稅捐單位自完竣的次年起改課徵地價稅,且這些土地不管是否作農業使用,都會依法課徵地價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