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參見: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是否可以列報利息費用,應視土地用途而定,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係指非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賺取差價等為目的之土地均屬之。
另外,土地如已供營業上使用,但因景氣不佳或計劃改變等因素,不再供營業上使用,則其土地借款利息應自非供營業上使用之日起,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自用或出售而有不同,出售作為土地成本,換言之,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借款利息應做為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土地時,做為出售土地成本;另外,自用則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或交付使用的借款利息可以做費用。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