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總之,先確認公司是否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是否大於五億,若是,再考慮是否要印股票;若可能會有轉讓,則最好印股票.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資本額5億元以下免發行股票,若股份轉讓因未發行股票,免課証交稅,要課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課税。
△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部九0商字第0九00二二五四五六0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峻玄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 161-1 條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
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
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
,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
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
票為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