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按實際情況入帳為宜,不需要為了稅法的規定,而讓報表失真;另外,在節稅方面,帳載數近乎等於自行依法調整數,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例如(調整)財120萬,稅130萬,須依130X17%=22.1繳稅,而個人綜所依(120-22.1/2)X12%-3.64=9.434,合計繳稅=22.1/2+9.434=20.484;(實際)財80,稅130,個人綜所稅(80-22.1/2)X12%-3.64=4.634,合計繳稅=22.1/2+4.634=15.684,明顯按實際情況較節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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