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值得一提,商號如果被國稅局查帳補稅,必須個人所得稅再補繳,例如,調增所得100萬,個人稅率40%,就必須再繳40萬;而公司僅需再繳17萬.故個人稅率如果大於12%者(獲利金額大於117萬),應成立公司為宜.以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稅沒有不同。
2、營利所得=收入-成本-費用+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支出。
3、參考如下:
獨資、合夥商號必須先繳納全年應納稅額的一半,再用所得額減除「那一半」額度,剩餘金額由獨資者申報所得,或者按照各合夥人的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
須注意的是,一般商號會在明年5月結算申報「104年度所得稅」時適用;但獨資、合夥商號假設在今年1月1日後結束營業,就得提早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事宜,在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必須適用新規定。
舉例來說,某獨資商號於在今年4月結束營業,因此必須辦理今年1月到4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假設該商號今年前4個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為1,000萬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可得該商號應納稅額170萬元;此時,該商號必須繳納一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85萬元,之後再將所得額1,000萬元減除前述已納稅額85萬元,剩餘915萬元則列為該獨資者的營利所得,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上述商號若為合夥且持續營業,狀況則不同,假設該商號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3,000萬元,合夥人包含甲、乙兩人,雙方盈餘分配比率依序為60%、40%,此時,商號應在明年5月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用3,000萬元計算該商號年度應納稅額後,可得510萬元(稅率17%),商號同樣得先繳半數──255萬元;商號年度所得3000萬元得先扣除這255萬元,才依照甲、乙兩人的盈餘分配比例(6比4)計算收入,因此,甲合夥人應申報1,647萬元營利所得,乙也得申報1,098萬元,然後各自併課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