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免稅應稅加班費規定如下:加班費怎麼領,課稅方式大不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3)日表示,企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的加班費,員工可享每月46小時的免稅時數,在時限範圍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視為薪資繳納綜合所得稅。
不過,對於公司固定發放的定額加班費,例如張君於甲公司固定每月領取加班費6,000元,則必須併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誠實申報繳納所得稅。
由於企業發放加班費的型式不同,民眾常常搞不清楚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而向國稅局詢問;因此,中區國稅局昨天特別說明,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國稅局官員強調,但如果企業無論員工有無加班,以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員工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另外,對於加班費免納所得稅的標準,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一、機關團體員工,依照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在法令規範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如同楊會計師所言,您應先區分應稅、免稅項目;再者,扣繳多少要再區分固定、非固定薪資;最後還要注意性質(薪資、職工福利);一般而言,現在薪資要達到扣繳標準的機會不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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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加班費有分免稅加班,應稅加班,所以,列入扣繳憑單金額=薪資+奬金+應稅加班費。
2、若薪資中有包含伙食費,在每月2400元內,亦是免稅,要扣除,免列為薪資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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