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2.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簡易區分,若賣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賠償款,應視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若買方因賣方違反交貨約定,所收取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3.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方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方延遲付款,致甲方受有損失,加收乙方之違約金,營業人甲方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乙方買受人。反之,若買受人乙方因賣方營業人甲延遲交貨,所收取之賠償款,因非買受人乙方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4.因此,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違約金賠償款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來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則翰
榮譽會計師
A:陳 先生/小姐 您好
一、違約金之種類為何?
(一)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目的:
1.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之法律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二項前段)。
2.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之效力:
(1)不得於請求違約金外更請求遲延利息、損害賠償
(2)僅得擇一請求原來之給付或違約金(非給付不能之情形)。
3.法院實務上認係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之約定者:
(1)所約定之違約金屬於何種,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未特別約定者,視為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
(2)約定未按期給付,已繳價金沒收,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
(3)如未另為訂明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以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須支付違約金,縱有履行期或履行方法之約定,其所定違約金,仍應視為賠償總額之預定。
(4)房屋買賣,約定不如期搬清交屋,應賠償○○元,係屬賠償性違約金。
(5)約定不於規定期限完工,願加倍返還已收之價金作為違約金,究係何性質之違約金及如何計算,應予審酌認定。
(6)約定雙倍賠償預付金,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性質,宜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7)約定清償貸款之支票,經提示如不能兌現,自退票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加倍計算遲延利息,似係違約金性質,不受利率規定之限制。
(二)懲罰性違約金(制裁性、強制性):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1.懲罰性違約金之法律規定: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不完全給付),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即係懲罰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二項但書)。
2.懲罰性違約金之效力:
(1)法律規定:如係懲罰性違約金,則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50條第二項但書)。
(2)法院實務見解:
A.除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233條第二項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
B.除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本來之給付或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
(三).解約性違約金:法院實務上有認屬解約性違約金情形。
1.約定為保留契約解除權之代價者。
2.雙方約定一方違約時,他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3.約定不依約交付買賣價款時,已交付之價款全部沒收,是否契約於此時當然解除或當然消滅,應予闡明。
二、違約金之性質如何?
(一)從契約:
1.以主契之有效存在為前提。
2.無主契約之違約金,為不真正違約金契約,為符公平原則,仍準用民法第252條之規定。
(二)諾成契約:主債務不履行時,始有支付違約金之義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