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建商與地主合建支付租金補貼、搬遷補貼款時,雖然地主出具匯款指示書要求建商直接支付予地主之子女,但仍屬地主之所得,年度所得申報時應申報為地主之所得。至於建商依地主指示匯款予其子女,則涉及地主個人之贈與行為,與建商無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主要釐清交易對象為何?一般而言,合建合約應是建商與地主簽訂,不可能是與其子女簽訂(子女可能經地主授權代表與建商簽約,但契約效力仍是及於地主,而與其子女無關),應先予確認與澄清,後續即十分明確而不會混淆。至於後續支付租金補貼、搬遷補貼款時,僅係依地主出具匯款指示書要求匯到其指定帳戶(不論是地主或其子女所有),建商仍是履行給地主相對價款之程序,並不會因而改變建商支付對象的變動,所以年度所得申報仍應申報支付給地主而非其子女,否則建商即有申報不實或錯誤之情事。至於地主將其所得轉予其子女,可能涉及贈與稅問題,則非建商責任所在(保存地主所出具之匯款指示書以備未來被要求說明匯款緣由時佐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