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A公司與B公司提供土地合建,由A公司負責銷售,但銷售獎金須由兩家公司依比例分攤,因此銷售員A從A公司及B公司取得之獎金皆屬於工作之報酬,應申報為薪資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銷售人員獎金20萬,既由A建設公司所支付,A建設公司應將佣金20萬元全額列為遞延銷售費用,於房屋與土地銷售時,依比例分攤予A建設公司和B建設公司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而非您所述在給付銷售人員銷售獎金時,將之拆分為二,由A建設公司和B建設公司分別支付。其次,A建設公司在支付員工銷售獎金之年度,應申報為該等員工之薪資,而非其他所得。最後,A建設公司所支付銷售獎金非B建設公司所支付,故B建設公司並無年度申報支付銷售獎金之所得扣繳申報之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