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A公司與B公司提供土地合建,由A公司負責銷售,但銷售獎金須由兩家公司依比例分攤,因此銷售員A從A公司及B公司取得之獎金皆屬於工作之報酬,應申報為薪資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此題應回歸至到底A及B公司支付業務員之金額應視為何種類別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
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3類薪資所得: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般來說,薪資所得有以下特性:受監督指揮、勞務提供具專屬性、享員工權益、僅勞務提供不需自負盈虧。而執行業務所得具有以下特性: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自負盈虧、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權、不受業主監督指揮。
故若A及B公司支付給業務員,可依上列所得特性列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