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67/02/03台財稅第30827號函,以房屋中部分房間租與他人,除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之租金數額外,因出租之房間未另裝電錶,承租人使用之電力,由出租人負責繳納電費,乃另約定由承租人按月貼補出租人定額電費。如該項貼補電費金額在合理限度以內,並不構成變相租金者,原則上可不視為房屋租費之代價,亦即不視為租賃所得。因此,貴公司使用地方里辦公室,按月定額補貼電費三百元,可以電費支出列帳(不視為租賃支出),而若之後收到電費退還,則只需作為電費減少,由於此電費退還並非貴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因此只須開立收據予里辦公室證明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您所述貴公司地租用方里辦公室,似採共用同一棟建築物及同一電表(電源),故電費宜採分攤方式辦理,由於里辦公室非屬營利事業,無營業稅,故建議先向台電辦理用電人變更為公司,每期電費製作分攤表給里辦公室,公司再依帳單減列里辦公室分攤金額後,申報營業稅及電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