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被投資公司分配盈餘應依公司法之規定,於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因此,分配盈餘應以彌補饋損後之稅後純益分配,於分配時並應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後方可分配,因此實際分配數與認列投資損益的數字不會相同。2.公司投資乙公司認列投資收入(但被投資公司決議不分配股利)但公司投資乙公司亦可能於其他年度認列投資損失(但實際上公司並無現金流出),此係著眼於財務會計層面上,公司長期投資餘額會與乙公司股東權益金額相等。其與稅務上之差異係屬暫時性差異,如假定被投資公司馬上結束清算則無此暫時性差異存在。亦言之長期下來直至公司結束財稅係無差異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者20%以上之表決權力時,推定對該被投資者具重大影響,但能明確證明不具重大影響者除外。又依同好準則第十條規定,企業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應採用權益法處理其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故 貴公司除非有明確證明對投資公司不具重大影響力,為被投資公司即應採全任法認列。當 貴公司對被投資者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損益,則增加帳上之採權益法之投資帳面價值,然盈餘增加一定代表著現金相對增加,且並不一定有足夠現金發放股利,如很多上市櫃公司訂定之股利政策可能每股賺10元而只發5元股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