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按股份有限公司停業期間內雖無營業行為,然董事會仍有就公司之財務狀況、現金流量、資產存在狀態及保管、股東權益變動、經營方針...等提出報告之義務,俾股東得適度監督公司並確切了解自身之投資狀況。是以公司法第228條(盈餘分配案)之規定,於公司停業期間仍有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辦理停業,僅為暫停營業行為,並沒有禁止繼續處理公司債權價務或與股東權利相關的行為。
所以公司停業期間,可以繼續收帳款,付帳款,賣設備、還貸款.......等。也可以辦理增資、減資、分配盈餘......等。
所以停業期間無論多長多久,都可以作年度盈餘分配。
若作完盈餘分配,次年初請記得開股利憑單給東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